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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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

2、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3)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4)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解决方式(1)适用

3、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基本内容为:(1)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4)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1)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

4、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2)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杜摩林,其主张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明珠重要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对法国影响不大,却助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

5、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四、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1、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6、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五、意大利近代国际私法学以孟西尼为主要代表,属人法学派创始人——国籍说法三大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六、美国国际私法之父施托里:主权国家可以适用外国法,但必须有国内立法规定可以适用,即在国内制定冲突规范。戴西:既得权说:法律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外国法效力时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七、《法

7、国民法典》的意义1、其诞生使国际私法真正取得了国际意义2、其颁布标志着本国法(属人法)主义的诞生3、标志着欧洲成文国际私法的产生八、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1、库克——本地法说,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然而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适用外国法只不过是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国法之中。2、柯里——政府利益说,法律冲突背后是政府利益的冲突(1)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虚假冲突(2)两个国家有合法的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3)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法院地应为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即可以

8、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3、里斯——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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