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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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大校字〔2010〕92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大学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进度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9项规章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

2、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1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工作行为,维护校园建筑活动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和修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和修缮工程。建筑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零星添建工程(建筑

3、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古建筑保护性维修工程和该项工程中的给排水、卫生设备及采暖、锅炉安装和筑炉、通风工程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工程。第三条在学校所辖地域内,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第五条在学校所辖地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按学校规定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实施建筑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物资、材料、设备的批量采购,实施

4、前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协议)并编制预算。2第七条学校对建筑活动实行跟踪审计制度。除学校另行安排外,未经审计的合同(协议)不得生效。第八条基建处是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包括:校园建设规划、征地与拆迁、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与监理管理、施工质量进度、竣工验收与回访保修等一系列活动;负责收集建筑活动各种资料,并依法归档。后勤管理部门是修缮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学校原有建筑及附属设施等项目的修缮计划;组织立项修缮项目的

5、招投标活动;对修缮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负责收集修缮工程图纸、资料,负责各种资料归档工作。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校园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建筑活动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分设帐目,统一管理。第十条参与建筑活动的相关部门,应依照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十一条学校建筑活动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凡在校园内进行建筑活动,均应取得建筑许可方可进行。第十二条审批建筑许可的权限:(一)建筑工程由基建处负

6、责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3(二)需要与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道路、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附属工程,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时,由基建处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时,由基建处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三)修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时,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时,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筑活动。第十三条取得建筑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学校批准立项

7、并上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取得批准手续和准建证;(二)已办理完成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六)省、市建筑主管单位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修缮工程取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学校立项批准;(二)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取得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批;(三)设备拆除、大修、中修,已取得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四)修缮资金已经落实;4第十五条完备建筑许可后因故三

8、个月内不能按期开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以及恢复施工前,基建处均应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有关事宜。第二节确定施工企业第十六条各类建筑工程、修缮工程确定施工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录选:(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等级的资质和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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