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比较研究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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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比较研究李勇蒋清华内容提要: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是公民宪法义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权界式宪法义务有隐含与显明两种存在方式,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以时期、地域、法系、阶级性质以及发达程度等多种标准对各国宪法中的权界式宪法义务予以量化比较,可以较全面地把握其立宪状况和基本规律。通过对156个宪法文本进行分类统计发现,在多数国家的宪法中,权界式宪法义务(尤其是具体限制型)以隐含的方式存在,这符合宪法的基于人权保障的平衡精神。关键词:宪法,公民,权界式宪法义务

2、,宪法权利李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助教,法学硕士。公民的宪法义务是指为维护宪法权利和宪法秩序,应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并保证这个国家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责任和约束。我们曾对公民纳税、服兵役、[1]受教育等宪法义务进行过比较研究,也曾对公民的宪法义务以及权界式宪法义务的内涵加以阐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156部宪法文本进行统计,以期为宪法义务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基础性数据,为我国宪法义务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一、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

3、导论1、释义近代著名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曾说:“义务是对权利和自由的约束,它是通过对我们做一定行为[2]的必要性的抑制来实现的”。法理学上一般认为,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什么行为或者必须做出什么行[3]为的规定就属于对义务的规定。各国宪法往往在确认某项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或者针对所有宪法权利而规定应当如何行使、不得如何行使。这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规定也就是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德国学者HassoHofmann认为,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4]基本义务”。张友渔先生指出,所谓

4、“限制”就是要求公民行使民主自由权利时,必须履行不损害[5]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用李龙教授的话来说叫做“遵守法定权利界限的[6][7]义务”。我们将其简称为“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这种义务总是附属于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所以从形式上又可称之为附属式的公民宪法义务。与之相对的,“公民有……的义务”这类独立地、单纯地义务规定,就是单纯式宪法义务。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条款几乎是与近代宪法一同诞生的,它最早见于1791年法国宪法,其正文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公民

5、有安静[1]参见李勇:《宪法义务比较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李勇:《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9期;蒋清华:《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2][德]S·Pufendorf,OntheDutyofManandCitizen,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1,p.2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影印版)。[3]例如: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

6、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84页;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4]转引自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0页。[5]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218页。[6]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7]“权界式”一词尚非学界常用术语。“权界”就是“权利的界限”的意思。“权界

7、”这一说法并非前无古人。早在1903年,著名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StuartMill)的代表作《论自由》(OnLiberty)一书被我国近代著名学者严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密尔”被译为“穆勒”)。在今天亦有知名学者使用“权界”一词,如当代法学家徐显明教授撰文说:“惟有借靠法律明晰了人之权界,法治成为了社会主流生活方式的时候,社会的和谐才可能是根深蒂固的。”——徐显明:《和谐权:第四代人权》,载《人权》2006年第2期。而不带武器的集会自由”。2、存在方式尽管有些宪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民有哪些

8、义务,公民的义务也可以从宪法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授权性规范和公民宪法权利规范中间接推导出来。换言之,公民的义务隐含在授权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之中。这就是公民宪法义务的隐含存在,即不以直接规定公民义务的义务性规范来表现,我们可称[8]之为隐性的公民宪法义务。单纯式宪法义务与权界式宪法义务都有隐含存在与显明存在两种存在方式。学者指出,识别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主要根据法律规范行为模式部分的文字表述形式。对于义务性规范而言,其文字表述形式多为:“必须……”、“应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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