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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表格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对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
2、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财政局随机抽查“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表格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对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违反《中华人
4、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5、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6、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财政局随机抽查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5.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
7、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6.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8.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10.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2对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违
8、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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