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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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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香浓米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四川香浓米业有限公司
2、第六条公司住址: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种子,化肥,农药,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销售大米为主业。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需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项目。营业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28年1月11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900万元。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第十四条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资金注
3、册,无实物资产。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唐以见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配红利;(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股东会上的表决;(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务的分享;(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4、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1(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万元):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1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40040%现金2唐以见30030%现金3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20020%现金合计900100%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
5、东不得抽回投资的股本。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1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代相应的担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6、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同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
7、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第二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三十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11第三十一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底举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二)董事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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