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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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信大家已经耳熟能详。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毫无疑问是我国刑法的黄金法则。这一原则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法律关系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们在适用的过程中亦存在冲突。(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犯罪,有那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个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官擅断,坚持了罪刑法定而非罪刑人定。一方面,使人民了解到什么是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也以规范的法律条文制约了法官的权利,从而保障了人权,稳定了社会秩序。不管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的角度,罪刑法定原则都是有其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人偷盗公共财物价值一万元,法官裁定时必须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判断,首先,他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盗窃罪的规定,而非其他罪名,必须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其次,他的偷盗财务数量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区间,那么只能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罪,不能主观臆

3、断,也不可听信舆论。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他是保障刑法有序运转的重要条件。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引发了许多冲突。在我看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够高,对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缺乏必要的深入了解,导致理解偏颇;二是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巨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使司法难以维持公正公平的判决,从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下面我将用一个案例做具体的分析。三鹿奶粉事件因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从而能广为人知。毫无疑问,这样一起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当事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

4、件中的数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原三鹿董事长,她被宣告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终身监禁”。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人们无不拍手叫好,甚至而有人觉得判的过轻了。但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它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我们先来看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5、,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问题便显现出来了。《刑法》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对象为“生产者、销售者”。从字面意义上来说,田文华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他只是一个身居高层的管理者,那么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帽子扣在他头上是不是合适呢?或许有人会说,从广义上来说,她在三鹿身居要位,必然要代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那么问题又出

6、来了,从广义上来说,除了三鹿内部个别不参与生产销售的部门不能代表生产者和销售者,其余的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处罚,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这件案件的判罚显然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在这里遭遇了冲突。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是因为国民的舆论压力过大,关注度过高,不判难以平民愤;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机关任然存在这罪刑人定的观念,难以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实现罪刑法定的确任重而道远。(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修订的刑法典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求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原则上确立了人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使传统社会中残存的不平等得到了消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对于保障人权和保障社会的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约束,刑法也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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