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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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杨洁辉  【摘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有监督程序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前者凸现强职权主义,后者则存在申请难等实践问题,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义与效益的司法观念有必然联系,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淡化国家职权在再审中的介入,构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的独

2、立的再审之诉的改革设想。  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之诉或依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程序。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构建的,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错误矫正机制。其为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片面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忽视了私权自治,再审程

3、序打上了深深的职权主义烙印,正是在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层面上的偏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有明显错误的裁判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而一些根本不必再审的案件却进入再审程序的怪现象,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严重破坏,由此引发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争论也越来越多,本文拟从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角度提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和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导致片面追求实体

4、公正,忽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程序公正与效益。  我国民诉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设计再审程序的,有学者对此专门作了论证:“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必须贯彻这一思想路线,认识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问题,解决争议,生效裁判错了,悖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过来”,将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把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

5、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产生片面性。  1、奉行对案件真实事实的无限接近主义,相信发现案件事实的能力是无穷的,只要发现已生效裁判与案件真实有差别即“义无反顾”地启动再审。然而作为哲学认识论的“实事”与诉讼中的“实事”是不同的,诉讼中的“实事”是指经查证属实的由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说是证据化的事实,即法律真实。如果将这两种理解简单等同,极易产生对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诉讼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作为法官审判对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可能重复出现,法官既不能无限期的调查案件,更不可能回

6、溯到案件发生过的时空中去,法官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对证据的采信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事实。  2、民事诉讼长期被看作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总是在力图最大限度地追求个案的实体公正时,牺牲了民事诉讼程序独有的内在价值,如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等,这恰恰是本末倒置的一个体现。因为以追求程序公正、效益的现代诉讼而言,个案的遵循客观事实的实体公正远不如秩序、效率和一般正义的程序公正更重要也更为人所接受,诉讼的目标只能将公平、正义与显失公正、非正义的差异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程序保障是诉讼法的目标,也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前提基

7、础,而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是程序保障的核心。如迟来的审判等于拒绝审判,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过分强调“有错必纠”的观念既不符合诉讼行为的自身规律,也与程序效益等其他程序保障的价值目标的要求相背离。...  (二)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国家审判权、检察权与当事人私权的平衡结构倾斜。  “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要求,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以权利为本位,使权利成为构筑一切法律关系的起点、核心和主导,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基础和前提,权力的行使应服务于权利的实现。我国

8、再审程序中二者的关系却表现为:权力的扩张和权利的萎缩。对生效裁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和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再审是我国再审程序的一大特色,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作为一种诉权形式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强势职权主义导致国家权力过多地和不恰当地干预民事诉讼,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  1、违反了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私法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而处分权原则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请求权的处分,当事人是否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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