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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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发生各类事故后能有效得到控制,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努力将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在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施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不含建设单位分包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预案。第三条:本预案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编制。第四条:一次性造成重伤3人及其以上事故或死亡1人及其以上事故或事故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启动本预案。一次性造成职工1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启动本预案。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启动预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救援队伍。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和分头负责的原则,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第七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

3、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材料、设备、保卫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经理、主管经营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发生事故单位的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处长、财务处长、经营处长、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科长、财务科长,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项目经理担任。第八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前线指挥由主管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总公司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各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等处室人员及分公司安全、设备、生产、材料科长组成。第九条:抢险救灾队伍由发生事故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设备员及项目部各

4、班组长、质检员、施工员等组成,做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第十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公司内部统一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等指挥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封锁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配合抢险救灾队伍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遵守“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状况。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及时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

5、、伤亡人员和物资情况、事故发生的初步分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控制好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中所需救援物资的供应工作,协助抢抢险救灾前线指挥中心进一步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附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机构及抢险救灾前线指挥中心组织机构附2:职责第三章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设施及维修保养第十一条: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做好备齐救援物资:草袋、铅丝、锹、镐、灭火器材、吊车、挖掘机、汽车、急救箱、担架等,由现场总指挥统一调动。第十二条:救援物资能够满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且其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每年定期对救援物资

6、中的年检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测,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安全设备科负责实施。第四章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报警系统第十四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总公司安全处及本公司安全科的主管领导,由总公司迅速分别转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安监站、安监局、建设局、工会、消防机关、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的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在6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报送上级部门。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第十六条:总公司安全处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分别报总公司总经理和主管经理的同时转报安监站、安监局、建设局、工会、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检察院等部门。安全处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等事宜,重、特大火灾、爆炸

8、事故由保卫处负责按报告程序执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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