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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单QP0201-2005-06编号:总工2005-33标题关于转发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输变电工程部份)的通知主送工程服务部抄送各项目监理部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转发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输变电工程部份)。总工室现存此办法的电子版本,请需用部门或人员到总工室李静处拷贝。联系
2、人主管部门总工程师室2005年7月11日江苏省电力公司第40页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3、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苏电力建设实际而制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
4、、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工作。第五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第40页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省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第七条由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
5、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抽水蓄能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第九条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评价标准》中的Ⅰ类评价表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Ⅱ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Ⅳ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与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
6、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三章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第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第40页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省公司进行复查,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第十三条由电力施工企业行政正职负责,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自评价。第十四条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第十五条在实施电力施工企
7、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评价标准》中的Ⅲ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Ⅳ类评价表对企业的项目部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第十六条电力施工企业应每年安排一次“安全、健康与环境”自我评价。第十七条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四章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第十八条由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复查。第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
8、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第五章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第40页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在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公司工程建设部,抄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在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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