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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模拟法庭庭审判长程序庭前准备书记员:请执行法警巡庭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
2、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就坐后说请坐下)(敲槌)太原市学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药家鑫入庭。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请被告人陈述你的姓名被告人:药家鑫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否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被告人:1989年11月7日审判长:你的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你的家庭住址被告人:太原市学府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被告人:本科在读审判长:你以前受
3、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吗?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何时被逮捕?被告人:2010年11月25日被逮捕审判长:你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吗?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何时收到?被告人:2011年1月25日审判长:请辩护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审判长: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由太原市学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本合议庭由甲,乙,丙组成。由甲13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乙,丙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崔培燕担任法庭记录。太原市学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员A,B支持公诉。受被告
4、人委托。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C,D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你们都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了审判长:另外,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审判长:⑴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⑵辩护权。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被告人
5、药家鑫,上述告知你的权利听清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太检刑诉(2013)29号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药家鑫涉嫌故
6、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2011年3月13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D,C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驶来的张妙,药家鑫下
7、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6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上,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诉证人证言物证:单刃尖刀一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像照片证实案件现场
8、的情况。尸检坚定结论、DNA鉴定结论13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不仅不及时施救,还用尖刀将其刺死,以断后患,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查员:A段旭芳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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