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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目的之辩原立荣摘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之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与支持。这样的提法,不但从逻辑上无法理顺,与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法律心理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也难以契合,最终必然陷入名实难符的两难境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人权保障则是实现这一目的过程中必需坚持的原则和应当贯彻的精神。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人权保障近年来,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莫过于讨论在其再修改过程中加大保障人权的力度。笔者对在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观点也十分赞同,但看到
2、更多的学人专家将其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应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论点,却不敢苟同。一、人权核心论之述人权核心论,是相对罚罪中心论而言的。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沸沸扬扬的争论声中,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话题。有专家坚持: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立足国情,认清犯罪猖獗的现实,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此可谓之“罚罪中心论”。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借鉴外国经验,遵循国际标准,加强人权保障,追求司法公正。是可称“人权核心论”。当然也有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
3、重的,斯为“并重论”。人权核心论,又有其他种种表述方法。或“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或“刑事诉讼法本质上可以说是人权保障法”;或“保障人权则是刑事程序的显要求”,如此等等。要言之,都是坚执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观点。其论证的理由纷繁复杂,归结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点:(一)是顺应国际形势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加大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保障人权潮流的必然。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应该大胆借鉴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妥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4、、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并兼顾效率的原则等四大理念,从而切实构建起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二)是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认识人权概念的内涵和本质的需要何谓人权?广义而言,当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能够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其对象应包括一切意义上的人。具体到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则表现为:通过惩罚犯罪来防止一般公民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害,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收稿日期:20071023作者简介:原立荣,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
5、研室讲师(重庆400031)。154©1994-2008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刑事诉讼法目的之辩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等等。此种持论者认为,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其专横和腐败,以维护公民个人作为自治主体的尊严。故尔,刑事程序规则的设置,实际上应以保护少数人的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关键体现为对犯罪嫌疑
6、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然而在我国,人们常常将其理解为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模糊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多数人与保护少数人的区别。致使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不能真正得到保障。基于刑事程序对于保护少数人的意义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现状,坚持人权核心论,有助于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人权概念的本质和内涵,使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个体而落到实处,而不至于沦为抽象的概念。(三)是平衡刑事诉讼结构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与被告方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固有的不平衡。这种结构上的不平衡,使得受刑事指控者在整个诉讼
7、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所谓对抗制诉讼不过是高悬于空的理想,作为被追诉对象,其权益极易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侵害:一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由于打击犯罪心切,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每当谈及保护诉讼人权,尤其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时,有相当部分执法人员就会认为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庇护犯罪。另一方面,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侵犯容易获得社会公众心理上的默认。长期以来,人们都倾向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于有罪的人,特别是在某些引起民愤的案件发生之后,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一经媒介宣传,很多人就已经把犯
8、罪嫌疑人与有罪的人等同起来。如果这时有人提出要把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并且保障其诉讼权利,就会遭到世人的指责,认为是在帮“坏人”说话,与之同流合污等等。实际上,刑事诉讼本身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决定其是否有罪、是否应当予以惩罚的过程。把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与处罚混同,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的习惯和观念至今仍未完全消除。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