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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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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站信息管理办法<<隐藏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国家机关、
2、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
3、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各部门的缩写名称”。(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三)各区县
4、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各部门的缩写名称”。第七条(域名)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shanghai.gov.cn、www.sh.gov.cn和www.shanghai.cn。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sh.gov.cn,其中xxx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www.xx.sh.gov.cn,其中xx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基本内容和功能)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
5、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3-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6、(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公开的政务信息)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关颁布
7、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情况。(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4-(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办听证会。(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保密)第十条(内容的保密)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政治、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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