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法》立法中应当避免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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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与探索·编者按:据悉,《药师法》已进入起草和论证阶段,颁布在望。届时,药师的执业准入将有法可依。由于药学专业人员广泛分布在药品监督管理、检验、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分别隶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主管,因此,对药师执业如何管理很容易产生各方意见的不统一。可见,在《药师法》立法过程中,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必须避免。《药师法》立法中应当遵免的认识误区万仁甫*,严桂平,徐伟亚(江西中医学院中药系,南昌市330004)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1-0408(2006)06-0404-04摘要目的:为《药师法》的立法提供参考。方法:总结

2、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容易混淆的认识,并分析其原因。结果与结论:《药师法》立法过程中,应力求避免立法对象、执业岗位、执业待遇、人才需求量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认识误区。关键词执业药师;药师法;误区MisunderstandingstoBeAvoidedinLicensedPharmacistLegislationWANRenfu,YANGuiping,XUWeiya(Dept.ofChineseMateriaMedica,JiangxiCollegeofTCM,Nanchang330004,China)ABSTRACTOBJECTIVE:Toprovideref

3、erencesforthelegislationofLicensedPharmacistLegislation.METHODS:Sev-eralmisunderstandingsappearingduringthecomplementationoflicensedpharmacistregulationwereanalyzed,aswellasthereasonsforthesemisunderstandings.RESULTS&CONCLUSION:Themisunderstandingsintherespectoflegislativesub-jects,licens

4、edposts,licensedtreatment,talentmarketdemandandfurthereducationshouldbeavoidedintheprocessofLi-censedPharmacistLegislation.KEYWORDSLicensedpharmacist;Licensedpharmacistlegislation;Misunderstandingmistake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的一种,另一种为从业资格)是政府对营、使用与生产等环节的零售企业、医院药房和药品生产企业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的准等药事组织机

5、构[2-41。因此,《药师法》立法必须明确立法主体,人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将立法对象涵盖所有不同药事组织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力的必备标准,不允许没有资格的人从事规定的职业,具有强能将药师人为地割裂为执业药师与临床药师两个对象分别来加以立法,否则,很容易导致行业壁垒的产生和增加同行人才制性,必须由政府机构出面评定认可川。药师与医师、律师、会流通的困难。建议在《药师法》中只需对其执业岗位、职责加以计师等一样,也必须建立相应的执业准人制度[[21。欣闻国务院区分。已责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卫生部共同起草目前,我国药学专业技术人

6、员约54.6万,每年从药学院校《药师法》的消息,笔者认为,我国《药师法》只有在总结过去已毕业的学生近2万,其中约50%在卫生系统工作[21。在已取得推行11年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我国于1994年3月15日开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师中,近2/3分布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始实施)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药师管理经验,才能制订出构,只有1/3在药品经营领域。因此,《药师法》立法必须涵盖所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药师法));特别是在有医疗卫生部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内。《药师法》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笔目前,医疗机构均可依据相应的法律对医师、护师(

7、士)实者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决策者和相关人士参考。行管理,但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在政策上则无法可依。卫生部颁1误区之一:将立法对象局限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人员等文件中,根本未提及执业药师,可见,从制度上就忽略了执业将立法对象局限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这是对药师药师的存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实施11年来,有不少医院的药立法众多认识中一个较为明显的误区。举例来说,SFDA力主学人员参加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继续教育培训,他们一直希推行的执业药师制度,就并未得到卫生部的积极配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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