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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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初探姜世波*作者简介:姜世波,男,1967年1月生人,汉族,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各国家和地区涉外保险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大都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确定上,有统一制和区分制之分,统一制是将所有保险合同以一个联系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区分制则区分保险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二者虽各有道理,但区分制更能适应保险种类日益增多,保

2、险利益愈益复杂的需要,更为科学合理。西方国家对有关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质押、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等方面一体规定的方式也值得我们借鉴。[关键词]涉外保险合同 法律适用 区别制 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合同[中图分类号]D9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加入WTO后,作为其成员国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世界贸易组织实体法律文件的规则。对“入世”后的我国保险业来说,国际竞争已经开始,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了解国际规则,使保险业的营运尽早与国际规则对接。随着保

3、险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外保险业务会愈益增多,涉外保险纠纷也必将层出不穷,这些纠纷除了国家层面的WTO争端外,大多数将会是涉外保险合同的纠纷。由于各国之间保险法的差异,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国际私法规范加以解决。然而,纵观我国的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除了《合同法》第126条的原则规定外,几乎是空白,亟需对外国的有关立法进行研究并以资借鉴,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法。一、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国际上尚无调整国际保险合

4、同的统一实体法,因而各国大多数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此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其独特之处,即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通常由保险人一方掌握。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时均以保险人一方制定的保险条款为准,而保险条款只是保险人根据其所在国的法律制定的。被保险人则有权选择向哪个保险人投保,因此被保险人选择向哪一保险人投保,通常也就意味着同意选择适用该保险人住所或营业所所在国的法律。不过,当事人的这种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现今各国为照顾公平及

5、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维护,也对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做了一定限制,即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规避法院地的强制性规则和违反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例如,《支配再保险合同和位于欧共体外风险的罗马条约》规定,以下例外可限制、排除当事人的选择:当所选法与合同有最近联系国家的强制规则、法院地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相冲突时,则适用有关强制规则。欧共体先后通过的关于欧共体内风险的寿险和非寿险的第二(88/35/EEC1988.6.)和第三指令(1992.6.18)(以下简称《欧共体指令》),建立了统

6、一的欧洲保险市场。它规定当事人的选择有两个限制:(1)当成员国的法规不允许以合同的方式减损或部分废除,则适用成员国的强制法规。(2)当法院地法的规则是强制适用时,可不顾适用于合同的法。...关于选择的方式。《罗马条约》规定准据法首先是当事方明示选择之法。缺乏明示时,由当事方默示选择。在英国普通法中寻找准据法有明示、默示、推定三个步骤。所谓默示选择,就是在缺乏明示选择时,法官可寻找合同中隐含的选择。考虑的因素包括:(1)管辖或仲裁条款约定的地点;(2)保单的形式和语言;(3)使用的货币和付款地;(4)适用有利于合同

7、有效成立的法律。综合这些因素以确定准据法。(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大多数国家主张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崭新的理论,但它已经得到晚近各国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普遍认同。该学说认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地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它注重的虽然也是法律与某一地域的联系,但它是采用弹性的联系作为媒介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与以往按单一的、机械的连接因素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不同,它强调综合分析与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各种因素,在

8、诸多的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情,从质和量等诸多方面进行衡量,从中找出一个“中心”,即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然后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当然,它只是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处于辅助性地位,只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同时各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也认识到,最密切联系主观性较强,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国或采用提供可供选择的多个连结点的办法,或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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