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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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

2、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章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六条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七条11学

3、院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委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八条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九条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条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

4、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学院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1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5、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

6、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四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五条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七条学院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

7、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11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八条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

8、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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