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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2年9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9月21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2、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
3、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六)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七)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并主动公开本机构有关信息,并配合协助前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
4、监督检查。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应当由负责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
5、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三)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
6、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
7、况。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五)尚未形成,需
8、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与安全生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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