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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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四)刑罚概说刑罚、刑罚权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

2、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种途径实现。第四十章刑罚种类第一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二)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

3、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四)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4、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5、。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二)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6、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二)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三)有期徒刑的执行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7、方法。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二)无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二)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

8、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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