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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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获取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为了加强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强化考核管理环节,达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修读的课程,

2、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原则上必修课为考试课程,选修课为考查课程。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规定  第四条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凡一学期讲授完并考核的课程,按一门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考核的,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军训、社会调查、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及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条除军训、社会调查、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3、外,其他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期中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等不同方式。必修课课程结束考核,一般采用闭卷方式。  第七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考核(含作业、讨论、测验、实验、课堂考勤等)和期中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课程考核成绩的20%。  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应告知学生本课程评定成绩的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学生修读的课程经教务处确定后,应按时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含上课、作业、实验、设计、实习等),方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  第九条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平时

4、学习情况的考核。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其平时考核成绩均为不及格,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参加课程结束考核的资格。  第十条根据课程特点,凡需要采用非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应由课程所属学院于考试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统一安排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2周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选修课程的考查,须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查的具体课程、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必修课程的课程结束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周进行。实习年级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视情

5、况而定。  第十三条体育课均为考试课,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伤、病等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应凭学校医院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上保健课,或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课程考试。          第三章重考、缓考和免考  第十四条  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须重修、重考。重修课程和时间由学生根据学校的安排自己选定,并办理重修选课手续。未办理重修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考。  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不需重修、重考,要取得规定学分,可另选其它选修课。  

6、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含免修考试)虽已合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考。重考成绩不计入校内选拔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连读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须有学校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中或课程结束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缓考申请,经年级、学院签字并于开考前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  (一)缓考课程和时间由学生根据学校的安排自己选定,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重考;  (二)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未经批准而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三)未经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凡旷考的学生,该次

7、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重修、重考。  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于毕业前参加一次旷考课程的重考。  第十八条前一学期成绩排名在该专业年级前3%的本科学生,可申请免修通过自学掌握的必修课程(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践性课除外)。  拟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于开课前一学期按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年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试。课程教学开始后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每学期提出免修的课程学分不能超过该学期所修必修课学分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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