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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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文件银总部发〔20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自贸区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将《中国(上海

2、)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1—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统一部署稳妥实施。特此通知。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5年2月12日—2—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试

3、验区实体经济跨境发展的能力,防范试验区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是指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办理的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和试验区内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以下简称“分账核算境外融资”。试验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现行外债及境外借款管理模式和本细则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

4、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通过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出申请。更改仅限一次。原管理模式下的外债或境外人民币借款未偿余额计入新选择的模式管理。—3—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上海地区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这些机构已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建立内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

5、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含外汇局系统,下同)。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负责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工作,并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第二章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管理规则第四条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提供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境内(含区内)融资,也可以从境外融资,并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其中,境外部分采用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方式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试验区跨境及跨区资金流动、区

6、内及境内信贷供求情况,对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控制分账核算境外融资总规模等临时应急管理措施。—4—第五条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融入的本外币资金按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合并计算总规模,计算公式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境外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币种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境外融资按期限划分,可分为中长期融资与短期融资两类。中长期融资是指融资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境外融资,短期融资是指融资双方约定还款

7、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境外融资。中长期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短期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5。中长期融资在一年内发生提前还款累计超过3次的,所有未偿融资及新发生融资将均按短期融资计算。境外融资按币种划分,可分为人民币融资与外币融资两类。境外融资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币种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币种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5。境外融资类别按表内表外划分,可分为表内融资与表外融资两类。表内融资的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0.2和0.5二档。第六条分账核算境外融资计算规则

8、一、不计入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的业务类型(一)吸收的存款。金融机构基于自由贸易账户服务,从境外主体吸收的境外本外币存款不计入分账核算境外融资。—5—分账核算单元如将吸收的外币存款资金存放在境内机构(含上级法人机构)时,按现行外币外债管理规则计入该机构的外债余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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