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

ID:34373982

大小:206.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05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_第1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_第2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_第3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_第4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一、新所得税颁布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的“四统一、一过渡”: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过渡措施。并确定了指导思想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

2、税制改革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是势在必行,因为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定的需要。现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二、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变化(《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一)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二)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

3、居民企业”的概念;(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三、税率和计数公式的变化(《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条)(一)原内外资的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另外,内外资还分别实行多种档次的优惠或照顾税率,增加了征管难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二)应税所得额的变化:原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4、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三)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X25%或20%(《所得税法》第五条)四、收入和税前扣除的变化(一)收入在原内资税法五条规定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收入的总额的总括性界定。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加详细、规范。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

5、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统一了内外资实际发生的各项税前支出的扣除,消除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的各种差异,使得内外资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的环境。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的事项:1、工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

6、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另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7、(《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三十五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3、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三条);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条(《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条);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一条);6、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二条);7、公益捐赠:统一了内、外资的扣除比例为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据实扣除(《所得税法》第九条、《条例》第五十一条);8、广告、宣传费:企业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