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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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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
2、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第十四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
4、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 保险期间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八条 保险费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第十一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第十二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 受益人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二十一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
5、二十四条 现金价值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释义标准文档实用文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6、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标准文档实用文案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提前
7、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
8、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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