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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2005-8-31 编制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的基本国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贯彻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国家有关城市给水工程行业的技术政策。修订过程中在对收集的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经验与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按照平均先进,兼顾现实和可能性的要求
2、,完成征求意见稿阶段的文件编制。 本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
3、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政策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水平,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按不同建设规模和不同处理深度,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考虑远期发展。对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正
4、确处理城市与工业、农业用水的关系。工程建设和系统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新建项目应与老系统相结合。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设备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
5、许开采量。地表水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海水资源,缺水城市应充分重视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水质以及供水水质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考虑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12 城市给水工程产生的排泥水应进行处理与处置。有条件或水资源紧缺地区的水厂的生产废水宜进行回收利用。 城市
6、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的供水需要;一、二类城市水厂的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型、建设规模、水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处理深度划分如下。 一
7、、城市类型 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规模类别(以水量计,单位:万m3/d) I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10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规模含上限值。 三、处理深度 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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