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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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

2、效日起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

3、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交费期间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3年4%5年6%10年8%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2.3.2意外身故给付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

4、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

5、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2.3.3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4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4年金转换选择权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

6、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2.5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

7、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2)被保险人醉酒;(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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