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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6年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了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暂按两年执行。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2、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长沙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67266元”计算,2015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5.5元。因此,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6816.5元。 (2)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示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经测算,2016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2018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403
3、6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低于200元。湖南省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
4、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三、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
5、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四、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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