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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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国税发[2008]120号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解析[2008-12-2222:20:00

2、By:金中] 0推荐 本期主题关于调整新增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目录一、文件内容……………………………………………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1二、文件解析……………………………………………4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4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6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3、……………94、第四部分附录…………………………………………….12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

5、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

6、局管理。(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

7、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件解析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第五(一)规定,“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二、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四、关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五、关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

9、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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