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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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之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引: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是同存在的,不能相互取代,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能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没有能正确认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的性质,其在25条中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把保证期间等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从而导致了司法适用的困惑和混乱。关键词:保证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一、保证的概念、种类和方式以及范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2、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时保证和最高额保证。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的,为一时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的,为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

3、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合同的概念、表现形式及无效情形和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般通过订立保证合同来明确保证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相对于主合来说,属于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

4、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此外,保证合同还包括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而成立保证合同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而成立的保证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归于无效:(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的证合同。(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三)国家机关作为

5、保证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合同无效。但是,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六)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保证[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

6、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

7、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4.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为:1....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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