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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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委办[2004]34号)文件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完善村民自治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第三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以“三个代表”15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不断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为基本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四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

3、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重点是决策公开和财务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容易产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第五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务、事务、组务公开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监督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第六条村务公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村务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三)注重实效。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四)便民利民。

4、要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第七条15村务公开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方便群众办事,实现村民自治;(二)强化对自治事务运行的监督制约,腐败现象得以遏制;(三)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五)村务、组务公开面达100%,规范化达100%。第二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组织领导第八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抓、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

5、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农办、民政、财政、司法、计生、农业、国土、林业、共青团、妇联、审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第十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的部署、协调、指导,制订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各级人大负责对本辖区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视察、监督。第十二条15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引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

6、经济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纪检监察、组织、司法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违纪干部的处理;农办、农业部门负责对涉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宣传、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先进典型推广和违纪事件曝光;民政、计生、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农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级财务的不定期审查监督工作。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要动员农村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第十三条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参照区、县协调小组成

7、员单位职责,制定本乡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并督促其履职尽责。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村务公开工作的年度检查考核,乡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协调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本辖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措施、办法,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和协调。第十六条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

8、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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