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挂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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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1-001出让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受让人:恩施州长槽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出让项目:恩施州长槽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槽湾煤矿签订地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时间:年月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采矿权出让合同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受让人:恩施州长槽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出让采矿权行为。第三条出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通过挂牌出让形式,将恩

2、施州长槽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槽湾煤矿的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恩施州长槽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位于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矿区面积2.3459Km2,开采深度由780米到620米,所出让采矿权的界址由8个坐标点圈定(见附表一)。第五条出让人本次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价款以挂牌成交价为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238.55万元,)。今后矿区范围内新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应重新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第六条受让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缴纳全部采矿权价款,付款方式:转帐支付。第七条

3、受让人支付的款项如以转账方式缴付,应以实际到达出让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为准。第八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缴付全部采矿权价款之后10日内,可持本合同和采矿权价款支付凭证到出让人办公地索取有关资料、咨询有关情况。第九条出让人应交给受让人的有关资料目录见附表二。第十条出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依法为受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采矿权人,并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方能从事采矿活动。第十二条受让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接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受让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依照

4、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第十四条本合同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煤8.26,硫铁矿13.79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准。第十五条受让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采矿权出让合同终止,出让人将无偿收回采矿权。因特殊原因,出让期届满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中参与评估的储量尚未采完的,可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储量管理机关核实后,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受让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其后果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受让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按

5、时缴付采矿权价款。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时缴付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出让人按日加收迟延支付款项的2‰的滞纳金;其中有一期款项逾期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定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让人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出让人除特殊原因未按法律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迟延发证6个月,使受让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采矿权而违约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出让人应退还受让人已缴付的采矿权价款,并向受让人双倍返还定金。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八条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应于不可抗力结束后10日(节假日顺延)内,将有关情况

6、向另一方说明,并提交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书面说明材料。合同双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求措施尽量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等重要事项的,应在15日内将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的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因变更方迟延通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之规定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7、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恩施州、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各壹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及附件共七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涉及的金额数据项,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恩施州长槽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昌公正路27号地址:恩施州恩施市法定代表人:杜云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7-86656

8、107电话:传真: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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