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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单位设立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单位设立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3、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设立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单位进行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四)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
4、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县所辖范围内申请设立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或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
5、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6826008投诉电话:0772-6820300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单位设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附件2关于XXXXXX零售的申请书×××新闻出版局: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XXXXXXXXXXXXX,进一步做好出版物发行业务,XXXXXXXXXXXX。我公司(或
6、本人)拟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或者电子出版物)的零售,XXXXXXXXXX。简要情况如下:公司名称: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XXX市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三法定代表人住址:XXX市XXX路XXX号注册资本:XXX万元资本来源:张三出资XXX万元李四出资XXX万元经营面积:XXX平方米(须写明样本店的经营面积)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或者电子出版物)的零售……特此申请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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