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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问题二、公文应如何标示? -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总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問題一、公文應如何標示?說明:承辦人於辦理簽、令、函、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告稿等,應將簽辦情形例如「簽」、 「簽稿併陳」、「先簽後稿」或「以稿代簽」於「左上角」標示。一文多稿應於「左上角」 標示「一文○稿第○稿」。例如:一文有5稿應於第1稿「左上角」標示「一文5稿第1稿」; 第2稿「左上角」標示「一文5稿第2稿」依此類推。以上標示主要方便審核及長官批示以免遺 漏問題二、何謂「簽」、「先簽後稿」、「簽稿併陳」及「以稿代簽」?說明: (一)、「簽」係指依案情需
2、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請核示。簽應依「主旨」、 「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案情簡單之「簽」,可使用便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二)、「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例如: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他性
3、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三)、「簽稿併陳」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例如: 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四)、「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文書處理手冊19(1)2)。問題三、如何區分「函」與「書函」(或使用時機)?說明: (一)、相同處:結構
4、均有主旨、說明、辦法等。 (二)、相異處: 1、使用「函」的4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4)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2、使用「書函」的2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6) (1)、於公務案件尚未決定
5、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替代以往之便函、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發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3、「函」之文末應使用首長職銜簽署,且首長職銜之後僅可書「姓」,名字則以「○○」 表示。「令」、「公告」與「函」相同。 4、「書函」之文末則書寫機關全銜(本校全名)。問題四、速別之使用與公文夾的選擇?
6、說明: (一)、「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承辦人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件」或 「速件」等,普通件得不必填列。最速件公文辦理期限僅為1日、速件3日、普通件6日。 承辦人應謹慎選用。公文速別中並無「特急件」種類,處理方式視同「最速件」。(文書處 理手冊31(1)、82(1)) (二)、文書之陳核、陳判過程中,可以使用公文夾顏色做為機關內部傳送速度之區分,最速件用紅 色公文夾、速件用藍色公文夾、普通件用白
7、色公文夾。(文書處理手冊37)。 (三)、承辦人對所經辦之公文,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注意處理流程各階段之查催,以免 造成作業困擾與延誤。(文書流程管理手冊) (四)、經辦文件應依規定期限辦結,必須展期時,報請權責主管核准。(文書流程管理手冊)問題五、發文附件及標示應如何處理?說明: (一)、承辦人應依規定備齊附件種類。附件以正本受文者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 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以免遺漏。
8、 (文書處理手冊49(5)) (二)、發文如有檢送附件,應於「附件」欄直接註明附件名稱及數量,其填寫方式應明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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