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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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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资助的原则第一条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
2、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可减免”的导向政策。第三条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资助对象的认定第四条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
3、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第五条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校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本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各学院以年级(系)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
4、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系)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系)范围内公示。第七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杭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我校经济困难生设置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档,各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10%确定特殊困难学生名单,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20%确定困难学生名单。第八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程序。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工
5、作处、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每学年开学,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系)各档次的经济困难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
6、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3.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4.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学生工
7、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5.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建立经济困难生信息档案。6.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经济困难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困难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8、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第三章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第九条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借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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