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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六、港口经营许可1.服务指南完整版序号要素名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参考)1服务指南编号2服务指南名称港口经营许可3发布日期2017-09-014实施日期2017-10-105发布机构南岸区交通委员会6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7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8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七条。9受理机构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委员会10决定机构重庆市南岸区
2、交通委员会11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12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14申请材料目录(一)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危险货物港口除外)提交的材料: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3、,盖鲜章;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和资料;4、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及设施平面布置图;5、港口使用特种设备、港作趸船的提交检验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及人员清单列表;6、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证明资料及人员清单列表8、新建、改建、扩建码头试运行应提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仅适用于试运行);9、重载汽车滚装码头提交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合格证明;客滚码头提交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和旅客行包安检
4、设备合格证明(仅适用于滚装码头);10、《港口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老码头不能提交竣工验收证明的,非危险货物提交经当地港航机构确认的专家或技术检测评估意见,危险货物老码头提交技术检测评估意见。《港口法》实施后在老码头基础上已进行改扩建的,按《港口法》等相关要求办理完善手续(仅适用于老码头);11、外商投资经营港口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15申请接收http://zwfw.cq.gov.cn/naq/public/index16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17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1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
5、工作日。19收费依据及标准无20审批结果《港口经营许可证》21结果送达当场送达22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3咨询途径网上咨询:zwfw.cq.gov.cn窗口电话咨询:023-88320687业务科室咨询电话:023-88320687;24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渠道:1.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96016重庆市南岸区交委:023-8832068725办公地址和时间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南岸区金山路17号;办公
6、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26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023-8832068727流程图(见附录1)28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录2)、常见错误示例(见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见附录4)3.流程图(附录1)南岸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重庆市南岸区运管所大厅办事窗口(时限:1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更正或补齐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区港航管理处港口部门经办人审查(时限:2工作日)现场核查(10工作日)(征求意见姓名)港口部门负责人审查(2工作日)处领导作出准予
7、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工作日)不同意同意准予许可的,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1工作日)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1工作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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