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吊挂搭乘设备搭载或吊升人员作业注意事项

起重机吊挂搭乘设备搭载或吊升人员作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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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但除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仍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

2、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二)搭乘設備之熔接作業,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之人員施作,熔接效率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條之焊接效率規定。(三)使用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元件結合者,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型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四)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鋼索端部應具有防止緊結部分脫離之固定設施;吊鏈、吊帶、馬鞍環等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五)依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安全係數五以上),且漆有能見度高的顏色,並於搭乘設備明顯易見處

3、,標示自重、最大荷重、限載員額(不超過三人)及搭乘設備編號。(六)搭乘設備周圍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上欄杆)、中欄杆、寬度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或自底板至上欄杆間設有網狀圍欄(如附件一)等防止人員墜落之護欄。(七)搭乘設備之底面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八)搭乘設備出入口之門扉應僅能向內開啟,並設有防止其意外開啟之設施(門閂)。(九)搭乘設備周圍與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銳利之毛邊。(十)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之防護設備,其內部淨高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十一)直結式搭乘設備(即加裝於伸臂之搭乘設

4、備)之懸掛裝置應能使搭乘設備維持水平,避免人員因搭乘設備傾斜造成危害。四、專業機構之簽認依下列規定:(一)專業機構應為置有機械或結構技師,且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二)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簽認效期最長為二年;屆滿或構造(含懸掛裝置)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三)專業機構應核算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連接處)之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符合安全要求,並於經核算無誤之上述文件加蓋執業圖記。另為確認經簽認之搭乘設備能安全使用,實施下列檢查及測試:1、以相當於最大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5、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在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二處位置,各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2、確認起重機所有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3、核算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4、確認安全母索掛置之位置。(四)相同型式、構造及容量,且安裝相同支承結構系統及接頭之移動式起重機,擬共用同一搭乘設備者,

6、其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內容應明確記載所有共用之合格起重機車號/編號。但吊掛式搭乘設備得使用於任一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五)經專業機構檢查及測試符合規定者,依實際測試結果填發「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如附件二)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專業機構,其餘三份,連同設備編號刻印之拓印影本,分別交付事業單位、所屬技師公會及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六)專業機構所屬技師公會於接獲專業機構所核發簽認報告後,造冊列管並核發該搭乘設備之合格識別標示(如附件三),由設置搭乘設備之事業單位粘貼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責任分界如附件四)五、雇主使勞工使用

7、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搭乘設備部分:1、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依規定於事前將其構造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2、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五),使作業勞工遵行。3、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應妥存備查。4、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

8、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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