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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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正  文】加拿大投资法【法规名称】 加拿大投资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5-07-03【实施时间】 1985-07-03【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加拿大投资法  加拿大众议院第C--十五号法案  简称  第一条 本法称为加拿大投资法。  宗旨  第二条 鉴于资本和技术的不断增长有利于加拿大,本法旨在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增加的投资,并为确保这种利益,规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定义  第三条 本法中  机构系指根据第六条规定所设立的加拿大投资局;  资产包括任何价值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企业包括任何产生收益和预

4、期利润的企业或事业;  加拿大包括《领海及渔业区法》所确定的加拿大的领海、海床和底土,以及领海以外的、加拿大享有或主张管辖权的地区。  加拿大人系指  <1>加拿大公民;  <2>一九七六年《移民法》意义内的长久居民,其在加拿大平常居住的时间在第一次开始具有申请加拿大公民籍的资格后,不超过一年的;  <3>加拿大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或其机构;  <4>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而确定的、加拿大控制的实体;  加拿大企业系指在加拿大经营的企业,它具有  <1>在加拿大的营业场所,  <2>在加拿大同营业有关而雇佣或自雇的个人或数个人;  <3>在加拿大营业的资产。  公司系指具有或不具有

5、股份资本的法人团体;  实体系指公司、合伙、联合体或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实体的联合,这些联合的人或实体间的关系,按照加拿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公司、合伙或联合体、并且在本法适用的投资的情况,所有联合的人或实体享有或将享有对加拿大企业的资产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或享有对为该投资对象的实体的表决股份不可分割的所有权;  部长系指加拿大枢密院的成员中,由总督指派实施本法的部长。  新加拿大企业和非加拿大人有关,系指非加拿大人尚未在加拿大经营的企业,以及当其成立时,属于下列情况者:  <1>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经营的任何企业无关,  <2>虽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

6、经营的其他企业有关,但属于总督认为的同加拿大文化传统或民族同一有关的特定类型的营业活动;  非加拿大人系指非加拿大的个人、政府及其机构和实体;  所有系指能受益的所有;  人系指个人、政府及其机构和公司;  规定的系指根据本法规定的;  表决集团系指通过合同、企业协议、由拥有表决权而达到实际上的共同控制,并通常可预期在连续基础上共同行使表决权的两个以上的人而联合的集团。  表决权  <1>对有股份资本的公司而言,系指表决股份;  <2>对无股份资本的公司而言,系指能使所有者行使类似于股份所有者享有的公司资产所有权;  <3>对合伙、联合体或合营企业而言,系指能使所有者获取利润份额

7、和分享清算资产的所有权;  表决股份系指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通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投票权,和具有获取利润份额或分享公司清算资产或二者兼有的权利。  第一章 组织和授权  部长  第四条 部长负责对本法的实施,并对根据第六条设立的投资局的工作作出安排和指示。  第五条 第1款。部长须  <1>以部长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方法鼓励企业投资;  <2>帮助加拿大企业开拓投资和技术进步的机会;  <3>对国内和国际投资进行研究和分析;  <4>提供投资信息服务和其他投资服务,促进加拿大的经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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