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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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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廉政账户是否挡住了腐败 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教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同时主持该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发表了数十万字的著作和论文。本期嘉宾: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 榡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韩耀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朱 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星红 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 功 北京安邦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员核心提示:浙江宁波、温州、辽宁锦州、山东济南等城市开设“581”廉政账户以来,收到了一些党员干部退来的礼金。只要及
2、时把钱存入这个特殊账户(可以匿名)并拿到凭证,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视同拒贿,可以从宽免于处理。这事儿看上去不错,可以给那些本身并不想收礼、受贿,又不便拒绝的人,在一定的程度上,至少精神上、心理上一种解脱,总比收了钱自己挥霍了强吧。但是,也有人士指出,当着行贿者的面直接说就是了,还有什么“不便拒绝也不能拒绝”的呢?这么做是否等于对某些收受行为的宽容?是否有可能导致是非界限的拓宽?■议题一 廉政账户制度与现有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是否与现有法律相抵触?主持人:最近一些城市推行了一种“581”廉政账户,媒体也有所报
3、道,这种账户最初是从浙江宁波开始的。据报道,有的省近期已经决定在全省推广了。那么,这种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是否相抵触?陈兴良:廉政账户制度是地方纪委,主要是纪检委发明的一种做法。我认为,这个廉政账户制度一方面没有法律根据;另一方面,它并不和现有的法律相抵触。对于这一制度,我个人觉得,从总体上来说还是应该给予肯定的评价。主持人:那么这样一些做法,比如说在规定时间内把礼金送还,存到账户里,可能予以从轻处理,甚至可能视为拒贿,这是不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了呢?陈兴良:我个人认为,这里所讲的宽大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应
4、该指的是一般的违纪违规的情况。如果真是构成犯罪的,只有司法机关才可以处置,作为纪检委没有权力。这里说的限期交出就不处理,是违规违纪的收受礼金,因为这种行为性质本身就不是犯罪,才可以这样来说。如果是犯罪,交出来就不做处理,那就与现行法律抵触了,但我个人的理解上是不应该包括的。韩耀元:设立廉政账户,并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某日之前,将所收礼金、贿金主动存入该账户的,一律视为拒贿、不予追究;对廉政账户设立以前收受的礼金、贿金,在组织发现前把它存入到廉政账户,予以从轻处理,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的刑法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5、甚至有抵触。《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如收受礼金、贿金,实际已经构成受贿罪了。陈兴良:法律的规定有一个灵活的执行问题,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有一个刑事政策的问题,在一定的时期内,做出一些调整。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在一定的时期之内,一种暂时性的宽大的处理,而不能认为这个做法完全是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刘星红:我认为,实际上二者并不太矛盾。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方便给送礼的人或者行贿的人送回去,甚至不便于站出来向
6、组织把这些东西交出来的情况下,选择了这种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措施。比起那些把礼金、行贿的钱收受了占为己有,是一种进步。朱平:就我的观点来看,“581”廉政账户,是某些地方的纪检和监察部门设立的一项监察制度,不是法律制度,也不是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从本质上讲,这种“581”廉政账户制度,是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对它的国家干部的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是一种外部的监督和处理,是由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这种行为进行追诉和审判,这两者是不同的。另外,这两种制度也有互补的地方。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
7、对司法机关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支持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类似这种制度的设立有它的实践的合理性,不宜简单地否定它。我个人认为,这个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从我看到的材料来看,很多具体的操作方法,与法律上,刑诉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说在短期内把礼金上交廉政账户的,就视同为拒贿。那我就问了,什么样的时间是短期?时间长短由谁来认定?视同拒贿,是一种实质性的处理,拒贿行为一旦认定以后就是无罪的行为,而且是需要表彰和提倡的行为,肯定不是犯罪行为。那么,在这种短期以内提交礼金的这些人里头,很有可能存在一些腐败分子,甚至
8、说他的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了,已经构成犯罪了,这种情况下作为拒贿来处理,是不是合法?这个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主持人:温州那个“581”账户,在4月底以前,缴款总额是40余万元;后来纪委下了一个文,要在一定期限内上交,到了5月底的时候,存款额就增到了110余万元。上面下一个通知,存款总额就猛增,这种人治的状态和现在要建设的法治社会是否有冲突?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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