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雪案管辖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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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与张衡路交叉口负责人:宋文伟职务:总经理申请事项:申请依法将原告郭新雪诉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

2、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O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后者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应以申请人工商登记确定的住所地确定管辖。首先要明确的是“标的”与“标的物”概念。标的系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标的物则是指客体赖以体现和存在的对象实体。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中对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在同时使用,

3、其含义区别并不完全清楚。但可以明确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并不属于物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中采用的是“标的”概念,其内容包括物、行为和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等;合同法同时使用了标的和标的物两个概念,但未作含义界定;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看,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物的范畴;民事诉讼法没有采用“标的”概念,而采用“标的物”概念。因此,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实践角度,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范畴。其次,要进一步明确“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的

4、区别。何谓保险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作了明确界定,对“保险标的物”并未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提到了“保险标的物”,却未明确“保险标的物”的概念。申请人为,“保险标的”不同于“保险标的物”o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只有发生在这些客体上,保险人才产生赔偿或履约的义务,投保人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财产保险中的财产,即是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

5、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综上所述,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同时,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为郭新雪与太平洋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签订,因此,南阳中心支公司才为本案所争议的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也只有申请人才为适格被告,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申请人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6、而且本案中也只有南阳中心支公司才为适格被告,因此应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故特申请贵院认真审查,依法移送。此致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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