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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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厅文件浙建法〔2006〕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当中遇到的

2、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类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类企业和外省进浙建筑业类企业。省内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省

3、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类企业。外省进浙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类企业。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建筑业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省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二)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的市场

4、行为。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类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监督检查要求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人员。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5、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被检查企业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十条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二条 省内企业资质、资格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类企业资质、资格许可;(二)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类

7、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第十三条 省内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建筑业企业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恶意拖欠聘用人员工资;7.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8.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

8、册严重不符,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离岗;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10.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类报表;11.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工程监理企业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2.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行贿等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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