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造质监站围墙外绿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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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2、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附件二《预拌混凝土》G

3、B/T14902-2003有关条文10、检验规则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检验是指对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以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10.1.2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10.1.3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

4、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10.1.4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10.1.5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10.2检验项目10.2.1通用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10.2.2特制品除应检验10.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10.2.3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10.3取样与组批10.3.1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10.3.2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

5、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10.3.3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10.3.4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10.3.5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b)用于交货检验试样应按GB50204规定进行。10.3.6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

6、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10.3.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试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10.3.8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10.3.9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10.4合格判断10.4.1强度的试验结果满足6.1规定为合格。10.4.2坍落度和含气量的试验结果分别符合

7、6.2和6.3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分别符合6.2和6.3规定时,仍为合格。10.4.3氯离子总含量的计算结果符合6.4规定为合格。10.4.4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满足6.5规定为合格。10.4.5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11、订货与交货11.1订货11.1.1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11.1.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订货单位及联系人;b)施工单位及联系人;c)工程名称

8、;d)交货地点;e)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f)混凝土标记;g)技术要求;h)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i) 供货起止时间;j) 供货量(m3)。11.2交货11.2.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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