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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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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业秘密定义和属性探析摘要二十世纪50年代以来,商业秘密这一术语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尤其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热点。笔者运用基本法律原理,在借鉴国际协议相关规定和国外现有法律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法律属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以适应时代需要。关键词商业秘密权利属性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这一术语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的承认。特别是20世纪以后,许
2、多国家的立法及一些国际公约都试图对其作出界定,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什么是“商业祕密”尚缺乏统一的定义。在美国,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至少有三种。一是《布莱克法学辞典》中的定义,认为商业祕密是反映“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他不知或没有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取利益”,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方法、工具、机械或合成物,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一项未取得专利的秘密配方或方法,仅为用其以合成具有商业价值的交易物品的某些个人所知悉者。”❷二是《美国侵权行为法汇编》的定义,认为商业秘密
3、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❷三是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定义,该法规定:“商业祕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公式、模型、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序。这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他人而言,并非一般所知,也不容易以适当方法获得,然而可以从这种信息的揭示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祕密性。”❷加拿大于1984年颁布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第1条第4项规
4、定:(1)本法中商业秘密是指特定信息,该信息:①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②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③因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④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其被公知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2)为定义之目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记载、包含或体现于但不限于配方、样式、计划、编辑产品、计算机程序、方法、技术、工艺产品、装置或机器中的信息。❷在我国台湾地区,人们将商业秘密称为营业秘密,其《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营业秘密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惟须符合:(1)非一般
5、涉及该类资讯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3)所有人己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❷我国法律首次使用商业祕密这一概念是在1991年修订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但没有说明它的内涵。真正对商业祕密做出全面而又准确定义的法律,是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❷我国的法学著作基本上都采用该定义。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也各有侧重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6、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七节“未经公开的信息的保护”第39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或则法人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反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合法持有并满足下述条件的信息:(1)具有秘密性质,即该信息就其整体,或者具体的配置及成分的组合,非为一般处理同类信息的人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3)该信息的合法持有人,为保持其秘密性,根据有关情况
7、采取了合理的措施。❷TRIPs协议中有关"未经公开的信息的保护”的规范,实际上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公约成员折中调和的产物,其将商业祕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三项,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商业秘密的含义作了如下界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信息才被认定为'秘密信息':(1)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它未被通常涉及该类信息的同行业中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2)因其为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由合法持有人根据
8、情况已采取了合理措施来保守祕密。”❷由此可见,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并不统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商业祕密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商业祕密的范围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被扩大的趋势。理论界研究的视野也未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是试图扩大这一范围。如一些论述认为,凡与竞争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祕密,因而除了工商业者及其活动领域之外,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行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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