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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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协[2014]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经新疆注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2.业务报备专管员申请书2014年1月7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出具业务报告的

2、监督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对全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报告使用防伪编码用于证明该业务报告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

3、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新疆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境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来疆临时执业的疆外事务所、评估机构。第四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法人代表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第五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进行业务防伪报备,应当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附件2)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第六条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4、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法定业务均应进行业务防伪报备。评估机构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即资产评估等业务均应进行业务防伪报备。第七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业务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疆内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业务时,统一采用密码与密钥的方式登录“新疆注协-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录入相关收费信息,进行收费情况预核;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编码及防伪条形码。第八条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正式出具报告

5、时,应将带有防伪编码和防伪条形码的报告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第九条 疆外事务所、评估机构或分所到新疆执业的,应到新疆注协办理防伪报备手续,并接受新疆注协的业务监督,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所在当地合法注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确认该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注册会计师签名留样、私章和该所的公章印鉴;(四)业务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新疆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不能完成网上业务

6、报备,要进行人工审核的,需在“新疆注协-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模块”上传以下资料供新疆注协审核。(一)书面申请;(二)业务约定书;(三)客户相关业务报表;(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第十一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终止时,新疆注协将停止该单位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取消密码,收回密钥。第十二条 新疆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事务所、评估机构的相关业务防伪报备信息。第十三条 新疆注协网站建立“新疆注协-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者查询业务报告报备的相关简要信息。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第十四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应向新

7、疆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新疆注协审核后由新疆注协修改。第十五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编码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评估机构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经新疆注协审核后撤销。第四章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或处罚第十六条 新疆注协对“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评估机构,给予书面提醒或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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