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窑制度与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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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官窑制度与实际应用发布日期:2015-06-30原文刊于刘明杉瓷器烧造制度及其应用的变化,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变迁。按功能划分,明代瓷器主要有祭祀用瓷、赏赐用瓷、生活用瓷、宗教供瓷、陈设娱乐瓷和外销瓷六大类。嘉万以降的瓷器,无论从烧造制度、生产方式、消费对象和销售模式,还是从艺术风格和使用功能上看,都与前期有天壤之别。明初朱元璋以儒家礼制规范社会成员的等级,依据各自的身份享受相应待遇。明中期以后,守成与革新、正统与异端、遵利与非礼等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随着中央皇权控制力的削弱和商业时代的到来,各阶层民众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发生飓

2、变,出现了崇奢拜金、雅俗不分、上下无辨、贵贱无等的社会现象,对明初礼制造成严重冲击。金钱作为物质财富的主宰,显示出强大的威力,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高低,更多的不再取决于身份等级,而是财产的多少。在此背景下,文人士大夫的用物观发生了很大改变,由宋以来传统金石学对古物年代、真赝辨伪及名物制度等研究角度,转移到器物自身上来。对瓷器的品鉴,集中在造型、釉色、胎质、工艺技法、陈设方式等方面。他们的审美价值观,带动了“观物、用物、论物”的社会风尚。 一、明代官窑制度的兴衰为使初步安定的社会“各守本业”,明太祖创建了一系列以重农抑商的农本思想为基础

3、的政治措施。对从元代继承而来的匠籍制度也作了调整,这是其“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1]理念的体现。明初在景德镇常设了专事御用瓷器烧造的机构“御厂”,宫廷下达烧造任务后,委以中官定夺样制,悉数解京,还有专门生产政府公用或朝贡贸易瓷的官窑窑场。“若供役工匠,则有轮班、住坐之分,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官监”。[2]轮班制是指工匠分班定期轮流赴京服役,“洪武十九年夏四月丙戌朔定工匠轮班。初,工部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议而未行。至是,工部侍郎秦逵复议举行,量地远近以为班次,

4、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賫至工部,听拨免其家他役,著为令。于是诸工匠便之。”[3]住坐是指服役的工匠及其家属迁居到工场所在地,按分工编成排甲。住坐匠有民匠和军匠之分,民匠隶属内府,军匠隶属都司卫所。除常设的瓷窑外,其余作坊视工期内所征集轮班匠的人数临时搭建,由工部督造、征集轮班匠负责生产,有役则供,无役则止。这项制度与元代浮梁瓷局相比,官匠在社会地位上有所提高,他们由元时的“官奴”,成为拥有一定人身自由和部分自由劳动时间的手工业者。此外,民窑窑场是政府工商税收的一项来源,按实际产量“三十取一”,折算成金银钱钞征收入库。“(洪武)十八

5、年,今酒醋课、诸色课、若有布帛米谷等项俱折收金银钱钞,除量存各司府州县祭祀所用,……其余鱼、茶、酒、醋、矾、硝、铅粉、黑锡、粉锡、石膏、商税、窑课等诸色课,俱折收金银钱钞。(洪武)二十三年令一应课钞除本处存用外,其余俱解本布政司库收贮。又令各处税课司局商税,俱三十分税一,不得多收。”[4]对于民窑事务的管理,由各地县丞负责统计和申报所辖地区出产器物的名目和数量等。如万历《明会典》载:“所属境内若有窑冶去处,须要各另开报。某窑出产或铜、铁、锡,岁办若干。烧窑去处,所烧是何器物,或砖或瓦、碗碟什物等项名色,逐一开报。”[5]以此作为向政

6、府纳税的依据。明中期以后,御用瓷器用量激增,工期亦常拖延。因临时委派的中官难以胜任从原料、费用的征集、供给,到安排烧造及成品解京等一系列的繁杂事务,遂于正德初年在景德镇设置了“御器厂”,专事御瓷烧造。它不但是生产厂区,还是官衙署地。据《浮梁县志》载:“御器厂中为堂,后为轩、为寝,寝后高阜为亭,堂之旁为东西序、东南各有门,左为官署、前为仪门、为鼓楼、为东西大库房、为作二十三。曰:大碗作、酒锺作、碟作、盘作、锺作、印作、锥龙作、画作、写字作、色作、匣作、泥水作、大木作、小木作、船木作、铁作、竹作、漆作、索作、桶作、染作、东碓作、西碓作”

7、,“为窑六曰:风火窑、色窑、大小爁熿窑、大龙缸窑、匣窑、青窑,厂内神祠三、厂外神祠一”,[6]为保证产品在形制和规格上的统一,各作坊分工明确精细,按拉坯、修模、印模等生产流程、实行劳动密集型流水作业,“共计一坯工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7]从官窑中诞生的这一生产模式带动了民窑生产方式的进步,为后者走上规模化、商业化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晚明时期官窑濒临解体,朝廷废除轮班制,工匠一律改纳“班匠银”。(嘉靖)“四十一年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將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

8、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算计某州县每年该银若干。抚按官、督各州县官、各年征完类解、不许拖欠。年终造冊类缴。分別已未完等第参究”[8]。改制后,纳过班银的轮班匠可不应役。这种从劳役形式的徭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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