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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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利益,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原则)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及相关行政主体的职责)市、

2、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第五条  (经费保障)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第六条  (奖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  (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交通、司法行政、建设、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

3、质监、安监、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学校安全问题,保障学校安全。第八条  (安全工作目标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导督促其校外办学点或二级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

4、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责任区督学的重要督导内容。第十条(安全

5、工作机构与人员)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二)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三)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报告,食品、饮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四)校内各单位组织大型校外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五)学

6、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六)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七)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八)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门卫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未经同意的校外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使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第十三条(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依法查处扰乱

7、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城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安监、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第十四条(交通安全)公安、交通和市政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警示标志和

8、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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