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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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2.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一次

2、投入10万元以上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17-)。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3、;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级监督管理:(一)市人

4、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7-(三)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投资一亿元以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亿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四)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

5、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设施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属及区县属建设项目;(五)民用爆竹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

6、目。-17-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

7、计之前进行,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安

8、全专篇。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组织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安全对策措施,完善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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