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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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元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兵役执法工作,查处各类兵役违法行为,规范兵役行政处罚,保障和促进本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兵役登记和兵役征集等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县、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4周岁;应征公民

2、是指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第四条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一)严格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19-(二)符合法定程序。对兵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处罚。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三)有效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要齐全、完整。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四)

3、决定合法适当。查处兵役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受到处罚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1、适龄公民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中断联系的;2、适龄公民初检合格后,外出不归,并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3、其他兵

4、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第六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9-1、应征公民以纹身、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2、应征公民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故意隐瞒病史或故意士兵基本职业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3、应征公民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4、应征公民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等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而不符合征集条件的;5、应征公民被批准服兵役后,

5、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6、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第七条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部队退回原藉的,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奖励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入伍后不安心服役、违规违纪、无故申请离队被部队退兵的;2、入伍后,有意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19-3、入伍后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多次

6、私自外出不归而被部队退兵的;4、入伍后因其他思想问题被部队作退换兵处理的。适龄公民、应征公民违反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拒绝、逃避征集以及入伍后拒服兵役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城乡失业人员,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就业登记和介绍就业;农村青年,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两年内不得安排其进镇(乡)、管区所办企业工作;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当年被招工、招干、招生的青年,招收单位应当取消其录取资格,两年内不准

7、参加中、高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应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对本款所列人员的处罚、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请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或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执行。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公民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填写《拒服兵役人员征信处罚申请表》,待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后,将当事人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按照将该不良信息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供商业机构、司法和税务等机关查询。-19-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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