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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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  日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附件:技术参数指标航道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所在地航道管理站

2、(处)地点高程系统结构型式管道用途管道外径(米)管道顶标高(米)左岸入土点离航道边缘距离(米)右岸入土点离航道边缘距离(米)备注等级河面宽度(米)航槽设计底标高(米)航槽实际底标高(米)最低通航水位(米)有关要求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2、须在管道穿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3、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

3、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事项: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

4、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  日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附件:技术参数指标航道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地点高程系统结构型式电压等级(KV)净高(米)左岸塔杆离航道边缘距离(米)右岸塔杆离航道边缘距离(米)备注航道等级河面宽度(米)

5、最高通航水位(米)有关要求1、净高按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2、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3、须在线路跨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

6、费。遵守事项: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

7、)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月日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附件:技术参数指标航道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结构型式高程系统地点建筑物存续期限(长期或临时)通航孔(个)夹角(º)管底高程(米)跨径(米)左墩柱顶标高(米)右墩柱顶标高(米)Hm(米)h(米)Bm(米)b(米)a(米)等级河面宽度(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设计河底高程(米)实际河底高程(米)有关要求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8、,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2、施工期间,须在距施工现场上下游各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3、须在管道跨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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