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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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方案根据省食安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健〔2017〕30号)要求,为鼓励消费者、业内从业人员和市民积极举报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违法行为线索,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工商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联合部署开展的保健食品

2、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主动收集违法行为及线索,严厉查处违法案件,推进社会共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二、 奖励对象(一)举报以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1.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2.销售未经注册批准、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来源不合法、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行为;3.利用会议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强买强卖、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违反《保健食品审查暂行规定》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行为;5.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

3、为;6.销售过程中的非法行医行为;7.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线索的。(二)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者线索;2.举报对象及举报事实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执法部门掌握;4.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同一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5.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

4、奖励。三、 奖励标准(一)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调查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档: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三档: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调查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二)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属于一档举报的,每宗奖励1000元。属于二档举报的,每宗奖励500元。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企业名称

5、、地址、销售产品名称,以及有助于案件查办的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交易凭证或相关视频、音频、图像等证据。属于三档举报的,每宗奖励100元。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企业名称、地址和销售产品名称等信息。监管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认定案件属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在立案查处后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追加奖励,最低奖励金不少于2000元。根据违法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比例计算,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奖励。四、 工作流程(一)举报人发现上述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中

6、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函、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举报。信函及走访地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投诉举报电话:020-87612331;投诉举报邮箱:gd12331@gdda.gov.cn。(二)举报人应在举报时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个人信息。对于不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的个人信息错误或根据该个人信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三)投诉举报机构收到上述举报后,交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

7、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保健食品监管机构)提出办理意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其中属于重大案件线索的,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组织调查处理。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转办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四)保健食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对承办机构反馈的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以及奖励的档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保健食品监管机构应告知投诉举报机构不予奖励的原因,并由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五)举报人应在

8、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方式,向投诉举报机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及开户行信息,用作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六)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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