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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年)》的通知信息来源:检验监管处发布时间:2009-8-416:24:5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36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
2、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鉴于此次目录的调整较大(见附件1),为保证执行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后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把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8月1日后,对未列入新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不得受理报检,不得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或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经与环境保护部协商,对目前无相应环控标准的废物原料,在未公布施行相应环控标准或强制性技术要求前,环境保护部暂不予签发该类废物原
3、料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得受理该类废物原料的报检,不予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或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货物与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供货货物种类类别划分的对应关系,以及适用的检验检疫规程,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分类及适用标准对应表》(见附件2)执行。 四、2009年8月1日后,环境保护部将依据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签发相应的进口许可证。2009年8月1日前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其列明“商品名称”与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存在差异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
4、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的规定,履行“问答书”报批程序。 五、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废物名称”、“证书名称”、“其他要求或注释”等栏目中有明确进口废物原料物理形态、组分构成等量化要求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抽取相关货物的样品送有资格的实验室检测,并在装运前检验证书上注明检测结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所列明量化要求的,应按照环保项目不合格货物处置。鉴于进口废物原料施行先检验后通关的口岸放行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优先安排上述货物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确保及时出具检测结果,避免
5、货物在港口积压。 六、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明确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50号)、《关于加强进口氧化皮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8〕655号)、《关于加强进口氧化皮检验监管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年)调整概况 2.进口废物原料分类及适用标准对应表
6、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年)调整概况一、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调整情况1.第一类废动植物产品将原一、二类合并,内容未变。2.第二类矿渣、矿灰及残渣中将原禁止进口目录第12项云母废料删除(转移至限制进口目录);第27项2621900000拆分为2621900010和2621900090两项。3.第六类废特种纸中第46项增加注释要求,将废无碳复写纸、热敏纸、沥青防潮纸、不干胶纸、浸油纸、使用过的液体包装纸(利乐包
7、)明确列为禁止进口废料。4.第七类废纺织原料及制品中将原禁止进口目录中第47、48、49、50、51项(5103109090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5103209090其他动物细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5103300090其他动物粗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5104009090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5202910000棉的回收纤维)移至限制类进口目录,52项(5601300090纺织纤维屑,纤维粉末及球结(纺织纤维长度不超过5mm))在新目录中未列名。5.第九类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废物中第57至66项为
8、新增禁止进口废物。6.第十类废电池为新增加的废物类别。7.第十一类废机电产品及设备对应原禁止进口目录第68项,但更为细化。其中第72项对应原69项。8.第十二类其它中,新增第77项废石膏。第80项对应原65项,废物名称变更。第82项对应原67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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