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条册注师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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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境师注册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专业园境师的注册、注册园境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7年6月6日]  (本为1997年第55号)  第516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园境师注册条例》。  第516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5条选出的管理局主席;  “理事会”(Council)指学会的理事会;  “研讯委员会”(inquirycommittee)指根据第21条设立的研讯委员会;  “注册主任”(Registrar)指根据第10条委任的注册主任;

2、  “注册事务委员会”(registrationcommittee)指根据第16条设立的注册事务委员会;  “注册纪录册”(register)指根据第7条设置的注册纪录册;  “违纪行为”(disciplinaryoffence)指第20(1)条列出的作为或不作为;  “管理局”(Board)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注册管理局;  “学会”(Institute)指根据《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62章)设立的香港园境师学会;  “学会会员”(memberoftheInstitute)指根据学会章程是学会会员或资深会员的人;  “覆核委员会”(revie

3、wcommittee)指根据第25(2)条委出的覆核委员会。  第516章 第3条管理局的组织  附注:18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第Ⅱ部  园境师注册管理局  (1)现设立一个名为“园境师注册管理局”的机构,管理局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并有法团印章。  (2)管理局由理事会所委任的不少于10名成员组成,除此以外并可包括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3)行政长官须在宪报公布根据本条所作出的每项委任。(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4)理事会不得委任不是学会会员的人作为管理局

4、的成员。  第516章 第4条任期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1)由理事会委任的成员─  (a)任期为4年或委任条款所指明的较短期间;  (b)可发出书面通知向管理局辞去职位;及  (c)在符合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再度委任。(2)任何成员如─  (a)已连续8年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或  (b)在任何10年期间内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超过8年,则不可获再度委任,但自他不再出任成员之日起计2年后,他便有资格获再度委任,犹如他从未获委任过一样。  (3)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的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5、(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4)如管理局信纳任何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  (a)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  (b)因身体或精神疾病而不能够履行成员职务;18  (c)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d)被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期执行;  (e)被裁定有作出违纪行为;或  (f)被管理局认为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其管理局成员职能(即使还有其他免职理由),管理局可藉书面通知将该成员免任。  (5)凡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辞职,或因暂时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在某段期间执行其成

6、员职能,理事会可委任另一人─  (a)在该段期间暂代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成员出任其职位;或  (b)在该辞职成员任期所余的期间出任其职位。  第516章 第5条主席  (1)管理局每年须从其成员中选出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而每一次选举的日期与下一次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5个月。  (2)根据第(1)款选出的主席或副主席,可随时藉向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主席或副主席职位。  第516章 第6条工作程序  (1)管理局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由主席指定,如主席缺勤,则由副主席指定。  (2)在不少于2名成员的书面要求下,注册主任须发出管理局会议通知,并指定

7、会议的时间及地点,而在不少于2名成员的书面要求下,管理局任何一名成员亦可以这样做。根据本款召开的会议须在有关要求收到后7至28天的期间内举行。  (3)管理局须在有需要时举行会议以处理其事务,而每6个月须最少举行一次。  (4)管理局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成员的三分之一。如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则在该会议上,管理局只能押后会议而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  (5)管理局可订立不抵触本条的规则,列出会议进行时须遵循的程序。18  (6)管理局须将根据第(5)款订立的任何规则的文本送交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

8、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16章 第7条管理局的职能  管理局须─  (a)设置和备存一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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