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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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第五条16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第三章材料管理第八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

3、制度,建立原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质量检验台帐,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原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文件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原材料质量检验台账应包括试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及材料供应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质量证明文件应存档备查。第十条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按《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规定控制原材料质量,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合适的原材料。16(一)水泥:应选用质

4、量稳定的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散装水泥,性能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碱含量低于0.6%的水泥。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二)骨料: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细骨料采用海砂或人工砂的还应符合《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或《人工

5、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的规定。对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细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骨料。骨料进场应逐车查验,并按规定取样复试。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800m3或1200t为一检验批。16(三)矿物掺合料: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6、1596的要求,且粉煤灰等级宜为Ⅱ级及以上;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矿渣粉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最大掺量不得超过《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矿物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T1013-2004的规定。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粉煤灰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矿渣粉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同厂家、同规格的粉煤灰、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粉煤灰、矿渣粉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400t为一检验批。(四)外

7、加剂:外加剂应满足《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或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外加剂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100t为一检验批,且每月检验不得少于一次。16(五)水: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回收水再利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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