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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宜宾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宜宾市《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宜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区、
2、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区、县城管局(市容局)。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管局(市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责任区划分】—9—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时,对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按照下列原
3、则确定:(一)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但尚未进行土地拍卖的地块,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城镇居民住宅区责任人义务】城镇居民住宅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横流,无污迹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水域无漂浮垃圾、生活废弃物,岸边无堆放垃圾;(四)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动、迁
4、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五)保持责任区内绿化地带树木花草整齐,无缺株死株,无杂草,无杂物堆放和衣物悬挂,绿化植物上无明显积尘等。居民院落治理除应当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第七条【临街建筑附属设施的规范设置】城镇临街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条例》关于容貌秩序的规定,附属于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的各类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空调外机规范安装,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并保持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9—(二)信箱、牛奶箱等设施整洁、完好;(三)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栏,防盗窗不
5、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四)道路两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安装隐蔽,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第八条【公共设施容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城乡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乡道路交通标志、护栏、隔离墩、路名牌等标识牌,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标示醒目、清晰,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二)邮政、通讯、供电、公交等机构设置在城乡道路上的电话亭、报刊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规范设置,管养维护,并保持设施的干净整洁、美观完好。(三)城市照明灯光、夜景照明设施以
6、及其他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完好。(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第九条【公共场所容貌】《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容貌治理要求:(一)无杂物、无存留垃圾、无人畜粪便和污水;(二)无违法设摊经营;—9—(三)无乞讨、赤膊露身人员和露宿人员。第十条【城镇道路容貌】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镇道路保持平整、完好、通畅,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
7、烂边;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路面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积水、无乱涂乱画。(二)城镇道路人行道砖铺设平整,无缺损、错位、松动;盲道上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人行天桥、道路高架桥桥面平整完好。(三)路面出现破损、沉陷等影响城乡容貌的,及时修复。第十一条【园林容貌】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镇行道树排列整齐,树形整齐、无死树枯枝、无病虫害;新建街道同一树木品种规格应当大体一致,树冠均匀完整;树池规范、树圈平整;树上无牵绳、无违规吊挂物。(二)临街园林绿地保持整洁、美观,栽培、修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8、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招牌、标牌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相近似,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三条【乡村容貌】乡村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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